申请人:王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430xxxxxxxxxxxxxxx,住址: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人:隆回县人民政府,地址:隆回县桃洪镇桃洪中路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524006330246I。
法定代表人:杨韶辉,该县县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对其《处理土地权属申请书》不予答复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4年12月26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其《处理土地权属申请书》不予处理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书涉及土地作出明确权属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二轮承包了四块农田:0.82亩一级函固丘田,0.22亩二级函里田,0.25亩四级杓圳丘田和0.07亩五级台方丘田。1999年9月签订了05031801304034号土地承包合同并颁发了土地承包证。2016年至2019年根据国家政策进行土地调查颁证,拟订了43052411800100021J号合同,该合同的丘块、四至与老合同完全不同,羊古坳镇政府认为存在土地争议不予确权颁证,目前函固丘农田没有确权给任何人,而王xx、王xx、王xx、王xx、王xx等人又占用着该农田,集体认为函固丘部分农田和台方丘被原羊古坳乡人民政府和原羊古坳自然资源所征用了变成了国有土地,现羊古坳镇人民政府认为征地协议成立,隆回县自然资源局认为征地无效;其他丘块因县农业不肯公开航拍图无法知晓老合同中的土地有没有登记在其他村民合同。如果认为新合同谭家坪00005号使用权归申请人,那请占用方补偿土地。为了处理好土地纠纷换发新证,解决本组内部矛盾,根据《土地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规定:如果根据发放的土地权属证书仍不能确定争议土地的权属的,则当事人中请确认土地权利的,仍应当认定为土地权属确权争议。本次调查颁证中不认可原证书的效力,申请人于2024年9月9日向隆回县县委办公室提交了《处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申请书》,请求县委办公室同志将该申请书转交给处理土地权属的县领导,在提交申请书期间多次提醒和请求隆回县人民政府处理,至今无人处理该申请书。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履行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请求责成被申请人就各土地丘块做出明确的土地权利归属、追回原组长刘国中利用截留、卡扣等手段少付的 234827.8元钱。
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处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申请书》。申请人反复以县政府、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羊古坳镇人民政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提起履职或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熟知提交申请的正确方式,不应发生如其所称的向县委办公室提交申请的错误行为,由此导致不能实际送达给县政府的不利后果,应当由其自行承担。因此,本案不存在不履行职责的事实依据。申请人将自然资源局等列为被申请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寻求救济途径错误。申请人与他人之间的纠纷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通过仲裁或起诉解决,而不得申请土地确权。综上,请求市政府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2024年9月9日,申请人向隆回县县委办公室提交的《处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申请书》,要求处理申请人与该村王xx、王xx、王xx、王xx农用土地使用权纠纷,以及承办的土家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纠纷以及其他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被申请人未作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职,提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案涉争议是个人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并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争议,申请人的请求实质属于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以及登记等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不具有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职责,申请人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被申请人没有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之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申请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0二五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