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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邵府复决字〔2024〕210号
  • 发布时间: 2025-05-14 10:27
  • 来源: 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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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杨x,男,汉族,19xxxxxx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xxxxxxxx,身份证号码:510xxxxxxxxxxxxxxx,电话号码:xxxxxxxxxxx

被申请人:邵阳市邮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文湘安,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作出回复中的不予奖励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4日依法受理,现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9月11日作出的《回复》中的不予奖励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已对被举报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现被申请人若无“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规定”,却不根据国家、省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对其本人兑现奖励,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六条、《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第二条。被申请人不予兑现举报奖励于法无据。而是否兑现举报奖励,事关其本人切身利益,特此提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辩称:对申请人要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的诉求不予支持。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六条并未规定奖励乃必行之举;《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该局行政运行工作经费未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对其要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的诉求无资金渠道可安排。3、根据《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规定,杨x明知是禁寄物品而购买,其实是为了奖励而引发安全隐患,与奖励设置的宗旨不符。  

本机关审理查明2024年9月4日,被申请人邵阳市邮政管理局收到湖南省邮政管理局《转办函》,要求处理本案申请人杨x举报韵达快递违规收寄禁止寄递物品及请求奖励事项。2024年9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邵邮处〔2024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邵东韵达快递有限责任公司“收寄验视制度执行不严,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未采取有效管理措施,消除安全隐患行为”,对其以“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6千元罚款。2024年9月1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回复》告知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结果,其中对申请人举报行为奖励诉求不予支持。申请人对回复中的不予奖励决定不服而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应当按下列规定标准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一)举报可能直接导致人员伤亡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给予举报人500元至1000元的奖励;举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重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5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该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和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或省级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国家邮政局《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被申请人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申请人举报事项不属于该标准所列举的重大事故隐患。被申请人和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国家和湖南省邮政部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给予奖励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被申请人没有给予申请人举报事项奖励的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杨x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书,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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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邵阳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0739-5323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