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范xx,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市xxxxxxxx,身份证号码:430xxxxxxxxxxxxxxx,电话号码:xxxxxxxxxxx
被申请人:邵东市人民政府
负责人:付凯军,该市代市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逾期不予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4年12月24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确认申请人逾期不予答复以及不向申请人提供相关信息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以书面方式向申请提供其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6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8日签收,但至今仍未向申请人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被申请人逾期不予答复以及不向申请人提供相关政府信息的行为,明显违法。
被申请人未作答复。
本机关审理查明:2024年10月16日,申请人以EMS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4年10月18日,被申请人签收该邮件。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本案审理期间,被申请人亦未提出书面答复及提交相关证据资料。上述事实有邮寄凭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有依法进行答复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条规定:“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或者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但是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被申请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未提交书面答复及任何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应视为未履行其法定职责。综上,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邵东市人民政府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书,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