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伍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地址:邵阳县xxxxxxxxxxx,身份证号:432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人:邵阳县人民政府,地址:邵阳县凤凰街206号
法定代表人:周玉祥,该县县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向本府提出复议申请,本府于2024年11月4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并对申请人的《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居住在湖南省邵阳县xxxxxxxxxxx,在本村组合法享有宅基地,并建有房屋。申请人房屋及屋后砖木杂屋因“新建邵阳至永州铁路(邵阳县段)项目”被纳入了拟拆迁安置范围。该铁路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依照《邵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新建邵阳至永州铁路(邵阳县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邵政告字(2024)4号)实施,申请人不认可该补偿安置方案并于2024年07月26日通过中国邮政 EMS 特快专递(邮件号:1276256456762)向被申请人递交《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被申请人于2024年07月28日签收,截止今日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前述法定职责、未对申请人作任何书面答复。被申请人作为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主体,申请人作为合法被征收人,被申请人应当对其履行法定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人认为逾期不予答复、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特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辩称:1.申请人房屋位于邵阳县xxxxxxxxxxx,不动产权证证号为湘(2021)邵阳县不动产权第0020688号、宗地面积为119.395㎡,房屋建筑面积为224.63㎡。2023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组织对伍xx房屋进行实物调查,伍xx委托其亲弟伍xx现场陪同,经核实伍xx房屋为轻钢结构,一层建筑面积为119.91㎡、二层建筑面积为112.3㎡、砖木杂屋建筑面积为48.9㎡;房屋拆迁补偿价格款为239814元;室内装修补偿价格款为189488(具体见邵永铁路(邵阳县段)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价格明细表);另有附属设施相关补偿款为22157元;伍xx分散迁建安置土地、水、电、路、超深基础等补助为1500元/㎡,面积为119.91㎡,补助费用为179865元;按期签协补助标准为300元/㎡,补助价格款为69663元;按期搬家腾地奖励标准为200元/㎡,补助价格款为46442元;搬家费补助标准为500元/人/次,补助价格款为6000元;过渡费标准300元/人/次,补助价格款为18000元;综上合计伍xx轻钢结构房屋补偿款合计为771413元。预征地水田面积91㎡,补助价格款为9146元,青苗费补助为369元;预征地旱地面积为72.4㎡,补助价格款为6039元,青苗费补助为98元;预征地宅基地面积为439.6㎡,补助价格款为36670元;另预征地农村道路面积100.3㎡是伍xx、伍xx等人共有,未计算在内。2024年1月3日,申请人提出面积复核申请,复核后无误。2024年3月12日,邵永铁路(邵阳县段)集体土地房屋征拆进行了二榜公示。2.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拆迁安置的履职情况。申请人不属于征收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住宅,安置方式只能为迁建安置,补偿安置合理合法。补偿安置方案依据的补偿标准是《邵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县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邵政发〔2022〕1号),符合规定。补偿安置过程实物调查没有遗漏补偿项目。综上,被申请人依法、依规、依程序对申请人履行了补偿安置法定职责,请求依法驳回伍xx的行政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2024年07月26日,申请人通过委托人向被申请人递交《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中国邮政 EMS 特快专递邮件号:1276256456762),以申请人未在xx村x组看见过被申请人张贴新建邵阳至永州铁路项目的土地预征收公告及安置补偿方案未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监督权等权利,补偿标准不公平不合理,补偿标准低等为由,请求被申请人给予申请人公平合理的拆迁补偿,为申请人落实宅基地,确保其征收后原因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机有保障等职责。被申请人于2024年07月28日签收,截止今日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前述法定职责、未对申请人作任何书面答复。
另查明:2023年4月2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和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做出《国铁集团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建邵阳至永州铁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铁发改函〔2023〕150号),启动新建邵阳至永州铁路项目。2024年1月2日,被申请人发布《邵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新建邵阳至永州铁路(邵阳县段)项目征收土地的预公告》(邵政告字〔2024〕1号),并在邵阳县xxx镇以及申请人所在xx村xx组村公示栏予以公示。2024年1月29日,被申请人发布《邵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新建邵阳至关于州铁路(邵阳县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邵政然资字〔2024〕4号),并在邵阳县xxx镇以及申请人所在xx村xx组村公示栏予以公示。公告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执行,青苗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按照《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邵市政发[2021]11号)和《邵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县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邵政发[2022]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其后,邵阳县自然资源局与申请人所在xx村签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申请人等村民签订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协议》,并对申请人房屋进行实物调查,组织评估,出具了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价格明细表。申请人不认可评估,向被申请人提起履职申请。2024年12月4日,申请人与邵阳县自然资源局签订《邵阳县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本府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被申请人已在申请人所在乡镇、村组公布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积极对申请人农村村民住宅进行评估确定相关补偿费,并于2024年12月4日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属于履行了对申请人进行安置补偿法定职责。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张贴土地预征收公告、安置补偿方案等没有事实依据。综上,申请人的主张没有事实和依据,被申请人已履行相关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府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书,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0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