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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邵府复决字〔2024〕209号
  • 发布时间: 2025-05-14 10:26
  • 来源: 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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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x,汉族,20xxxxxx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xxxxxx,身份证号码:510xxxxxxxxxxxxxxx,电话号码:xxxxxxxxxxx

被申请人:邵阳市邮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文湘安,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申诉事项不予受理,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4日依法受理,现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10月11日作出的《回复》,责令其依法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2024年10月11日被申请人对其申诉事项作出不予受理《回复》。一、根据《邮政法》第六十五条,邮政管理部门具有处理申诉的法定职责。二、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本案主要是两方面行为引发申请人申诉:1、被申诉举报公司违规揽收国家机关公文,申请人不服此问题。2、被申诉举报公司违规揽收包含申请人个人信息和投诉举报事宜的回复公文,造成信息可能涉嫌泄露的问题。上述问题属于依法申诉的范畴,因为在《邮政管理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中将申诉范围用等字进行了省略,可以表述申诉的问题可以包括其他行为。被申请人笼统的告知不符合《邮政业用户申诉处理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诉事项侵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请求权,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本案中,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诉所作出的答复仅告知了不予受理的结果,未明确告知具体不符合其申诉处理办法的那一条哪一款规定,也未列明不予受理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未履行必要的说明理由义务。

被申请人辩称1、申请人要求被举报企业赔偿10000元的申诉请求,不符合《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消费者申诉受理范围;2、被举报企业收寄公文的行为并未直接侵害到申请人的权益,其举报并非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举报行为目的不具有正当性,不应予以鼓励。3、邮政业申诉工作属于行政调解,并非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并不影响申请人后续通过其他途径主张要求的权利,其认定我局未根据《行政复议法》告知其救济途径,属于程序违法的指控于法无据。   

本机关审理查明2024年9月29日,邵政复决字(2024)117号《邵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本案被申请人于决定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诉依法进行处理和答复。2024年10月11日,被申请人你就本案申请人李明的申诉事项作出不予受理的《回复》并送达。申请人不服该不予受理《回复》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六十五条,被申请人具有对用户申诉依法处理并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诉事项进行处理回复,程序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邮政用户申诉处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用户提出的申诉应当属于邮政企业的邮政服务质量问题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寄递服务质量问题。本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诉“被申诉举报公司违规揽收包含申请人个人信息和投诉举报事宜的回复公文,造成信息可能涉嫌泄露的问题。”但并未提供事实材料证明该服务质量问题实际发生。根据《邮政用户申诉处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对其申诉事项不予受理并说明了理由,作出的《回复》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在本复议案件受理前已经履行了其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李x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书,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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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邵阳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0739-5323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