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邵东市xxxxxxxx,身份证号码:430xxxxxxxxxxxxxxx,电话号码:xxxxxxxxxxx
被申请人:邵东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邵东市兴禾大道228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军,该市市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对其提供就业援助、安排公益岗位的履职请求书未作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8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请求邵东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职请求书》予以履职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
申请人称:2017年3月,被申请人取缔了申请人夫妻经营了24年赖以养家口的水果摊,申请人多次上访,要求安排公益性岗位,信访转交单编号为0004410,上写道“两市塘街道办事处:曹xx等1人来访反映本人为二级残疾人,城管执法取缔本人水果摊位,请求政府解决本人公益性岗位,就业问题。请依法、依规、依政策接待处理。”依据转交单申请人被安排在其户口住所地邵东两市塘街道办事处文化社区管辖范围的邵东东风垃圾站,为周围学校(邵东一中、城区一中、科达学校、一中振华学校)和居民(金玉粮苑的居民、学府佳苑的居民、翰林院小区的居民)管理压缩垃圾七年多,只签了2018年一年的公益岗位合同,拿了2018年一年的钱,其余就没有合同没有工资没有社保,也不认可申请人与其存在劳动关系。2024年8月20日,申请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五十三条、五十六条之规定,以及编号为0004410的信访转交单依法履职,请求被申请人确认申请人与其劳动关系,并解决刘xx七年的工资问题。但超2个月期限被申请人未做任何答复,不履行法定职责,致申请人合法权益受损。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请求邵阳市人民政府支持申请人的申请事项。
被申请人辩称:1.《就业促进法》并未明确规定被申请人须履行申请人所诉称的职责,因此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之规定,同时,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三条“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之规定,也没有明确规定是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2.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的诉求,其实质是属于信访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协调所属的邵东市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邵东市人社局、两市塘街道办事处,解决其管理东风垃圾站七年的工资并签合同缴社保,其实质是属于信访事项。申请人的请求事项并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申请人可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依法信访。从申请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也可以看出,申请人曾向两市塘街道办事处提起信访,应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申请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因此,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应当不予受理。3.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已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法应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2024年8月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寄送了《请求邵东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职申请书》(邮寄单号:1133980206895),以邵东环境卫生管理局和两市塘街道办事处未支付申请人七年的工资为由,请求被申请人协调其下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支付其工资并为其签合同缴社保。2024年8月21日,被申请人签收该申请书,但未作回复。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申请人曾被安排了公益岗位的事实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过优先扶持,已履行了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职责。申请人的请求事项实质是请求被申请人再次为安排公益岗位等,与被申请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五十三条、五十六条之规定法定职责没有关联。综上,申请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被申请人已履行相应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书,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О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