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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邵府复决字〔2024〕214号
  • 发布时间: 2025-05-14 10:29
  • 来源: 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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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xxxxxxxx公司xxxx支公司,经营场所:邵阳市大祥区xxxxxxxxxx

负责人:谭卫毛

被申请人: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资江北路

法定代表人:黄兆勇,该局局长

第三人:xx,男,身份证号:430xxxxxxxxxxxxxxx,住邵阳市大祥区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邵工伤认字〔2024〕0213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下简称《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11月14日依法受理,现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第三人软组织挫伤的证据不足。发生工伤的具体时间、地点以及如何摔伤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仅仅只有第三人的单方陈述。《认定工伤决定书》错误认定易xx受伤部位为软组织挫伤。易xx主张的受伤时间2024年1月26日,但MRI报告单上载明的检查时间是1月28日,时间间隔长达48小时。1月28日的检查单只能证明易xx1月28日的身体状况,其在检查之前是否收到其他的外伤,无从查证,因此该检查单不能证明易xx1月26日的身体状况这一事实。《认定工伤决定书》涉及的第三人腰部病情,有可能是其本身疾病导致。2.申请人在工伤认定程序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第三人非工伤。3.第三人的腰部病情并非外伤所致,是其自身疾病因素导致。第三人曾因腰部病情在邵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邵阳市中心医院多次就诊。4.第三人的工伤申请,其主要目的是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人之所以不主动为其申报工伤,是因为申请人经过调查发现其1月26 日上午并未受伤,申请人不能成为其骗保违法行为的提供帮助。5.第三人需明确其受伤的具体时间和地点,以便于申请人充分举证。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未如实陈述具体的时间和地点,受伤经过等基本事实,申请人未能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提供更多的证据,是第三人原因导致。6.《认定工伤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综上,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做出的案涉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首先,第三人系申请人职工,2024年1月26日,第三人去公司面谈工作事宜,在去邵东高铁站的路上摔伤,前述事实,有高铁票订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劳动合同、病历资料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第三人的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其次,被申请人依法受理了第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相关的权利告知文书。申请人收到后,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一份情况说明及欧阳xx等单位职工证言对第三人受伤提出质疑。但申请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观点,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被申请人做出案涉决定书程序、实体及法律适用均无不当。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第三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事故当日,第三人是从邵东公司去市区公司面谈工作事宜,在去邵东高铁站的路上摔伤。第二日上午,第三人是强忍完成“职场布置”相关工作,下午就去急诊挂号就诊,排队预约到第三日做核磁共振。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此次事故非工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请驳回被答辩人的复议请求。

本机关查明:2024年1月26日,第三人外出期间摔伤。2024年1月27日,第三人到邵阳市中心医院治疗,诊断结果为:1.软组织挫伤;2.椎小关节炎。2024年7月12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被申请人受理了该申请。2024年7月1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的《举证通知书》。申请人收到后,向被申请人提供了《延期举证申请》,并于8月27日提交了《情况说明》,对第三人出差途中发生事故提出质疑。20249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于当日向申请人寄出。以上事实有医院病历资料、《认定工伤决定书》(邵工伤认字〔2024〕02137号)相关案卷材料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1.被申请人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第三人在出差途中发生事故受伤,第三人的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应依法认定为工伤。2.申请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3.被申请人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期限违反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期限违反上述规定。综上,被申请人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轻微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邵工伤认字〔2024〕02137号)违法。

申请人或第三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书,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二五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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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邵阳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0739-5323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