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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邵府复决字〔2024〕221号
  • 发布时间: 2025-05-14 10:30
  • 来源: 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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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xx,男,汉族,19xxxxxx日出生,身份证号:362xxxxxxxxxxxxxxx,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人: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龙山路。

法定代表人:周永红,该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履职法定职责,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4年11月19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职责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邵阳市北塔区xxxx百货商行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一事,被申请人收到后,未对申请人反映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履行职责,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举报是否立案,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举报的最终处理结果,未告知申请人提出的举报是否给予奖励。其多个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关联性,不仅存在实体违法还有程序违法,在审理复议期间关应当综合考虑这些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因素。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人不履行职责行为做出确认违法的决定。

被申请人辩称:经核查,申请人向xx以信件形式举报电商平台入驻商户邵阳市北塔区xxxx百货商行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问题线索,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5日收到线索材料,执法人员于10月8日制作了《答复书》。但因遗漏等原因,该《答复书》实际并未寄出,从而导致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将是否立案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太阳。 2024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重新补寄《答复书》)给申请人,针对有关事项进行了详细答复与告知,并向其表达了诚挚歉意。

本府查明:2024年9月24日,申请人通过举报平台向被申请人提交的《履职申请书(投诉举报信)》,以其在拼多多店铺(xx商贸)购买的鹰嘴豆存在虚假宣传无糖食品行为,请求组织调解,要求被举报人赔偿,奖励申请人,被申请人予以受理。2024年10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审批,但未告知申请人。2024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寄出《答复书》,告知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并建议申请人向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2024年11月29日,申请人签收。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信》、《立案审批表》、《答复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申请人现场检查时发现涉案商户未在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开展实际经营活动,无实体门店,未发现与实际经营相关的场所,登记的经营者亦无法取得联系,因商家登记的经营场所并非涉案商家的实际经营地,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立案条件,故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未及时告知申请人对举报事项的处理违反上述规定。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拖延履行职责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二五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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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邵阳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0739-5323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