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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邵政复决字[2023]46号
  • 发布时间: 2024-01-04 09:10
  • 来源: 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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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钱X汉族身份证号码432622XXXXXXXX7410住隆回县花门街道兴华社区12组6号联系电话180XXXX0981
    申请人:罗X汉族 身份证号码432622XXXXXXXX4211住址同上 系钱X之妻
    申请人:钱X汉族身份证号码430524XXXXXXXX0332 住同上X祝之子
    申请人:易X汉族身份证号码430524XXXXXXXX7128 住址同上系钱X祝儿媳
    申请人:钱X汉族身份证号码430524XXXXXXXX1383 住址同上 系钱X祝之孙
    申请人:钱X汉族身份证号码430524XXXXXXXX0046 住址同上系钱X祝之孙女
    被申请人隆回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韶辉 该县县长

特别授权代理人袁明  隆回县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范双云  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隆回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腾地决定书》,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依法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申称:1、被申请人作出的《腾地决定书》关于申请人符合限期腾地条件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明显不足;2、即使申请人住房和宅基地位于征收范围,被申请人在既没有与申请人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也没有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更没有获得公平合法补偿的前提下制作《限期腾地决定书》,责令申请人限期腾地的程序严重违法,极大地损害了申请人依法获得公平补偿的权利。综上,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腾地决定书》。

被申请人辩称:1、申请人主体不适格;2、被申请人作出的《腾地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3、被申请人作出的《腾地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4、申请人复议申请理由不成立。首先,被申请人已经依法依程序给予了申请人补偿安置待遇,其次,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征收土地有关程序,征地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对申请人产生当然的约束力,再次,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征收拆迁工作,已经构成违约,严重影响了项目实施,被申请人有权责令其限期交出土地。综上,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复议查明:2015年1月30日,隆回县2014年第一批次城镇建设项目用地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用、土地征收批单》([2015]政国土字第161号),同意征收隆回县原桃洪镇青丰村、木山塘村、紫阳村、七里村、集材村范围内集体土地29.6581公顷。该批文下发后,被申请人和原隆回县国土资源局分别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隆政函[2015]14号)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隆国土资公[2015]6号)。2016年9月10日,原县国土资源局与申请人所在的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了征地协议,在约定时间内支付了征地补偿款,土地被依法征收。申请人的房屋位于花门街道兴华社区12组,在本次土地征收红线范围之内,依法应予以征收。2021年11月3日,原隆回县城南重点项目建设指挥部对城南B-05-04(现B-05-03)地块建设项目区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发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申请人房屋在该项目区域内)湖南邵房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经被申请人项目指挥部委托对申请人被征收房屋入户进行了评估2023年5月28日出具评估报告(邵房估征字[2023]第兴华-01号)经评估,申请人房屋砖混结构建筑面积为517.51平方米,偏房建筑面积为16.09平方,评估总价值670008元(其中建筑物评估价值为508672,房屋室内外特殊装修及附属物、构筑物价值为161336元)因申请人未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同时经隆回县花门片区重点项目建设指挥部、隆回县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花门街道办事处多次上门与申请人协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事宜,但均未果。2023年5月1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下达了《限期腾地告知书》《限期腾地告知书》到期后2023年5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限期腾地决定书》,申请人不服《限期腾地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以及村民小组显著位置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批准用途、权属、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征收时间等。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后三个月内,对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支付到位;对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送达后,将所涉及的征地补偿费用存入指定银行账户。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前,不得动工建设。”,第五十四条  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内拒不交出土地、腾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交出土地、腾地;逾期不交出土地、腾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因本案中,虽然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已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支付到位,但与申请人并未就征收房屋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被征收房屋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后,如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内拒不交出土地、腾地的,才能作出腾地决定并组织实施,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被征收房屋未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前即作出《限期腾地决定书》,要求申请人腾空房屋交出被征收土地,程序明显违法。为此,申请人提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腾地决定书》的复议请求应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本府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隆回县人民政府向申请人作出的《限期腾地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书,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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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邵阳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0739-5323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