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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邵政复决字[2023]30号
  • 发布时间: 2023-11-23 09:06
  • 来源: 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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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梁XX 20XX年XX月XX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450881XXXXXXXXXXXX 住南宁市青秀区XX号 联系电话:187XXXXXXXX

被申请人: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何育新 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超法定期限未办结其投诉举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330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2022年9月17日,申请人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寄送了《投诉举报函》,投诉其购买的标识为“邵阳市成辉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紫菜调料包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请求依法处罚并奖励投诉举报人。被申请人超法定期限未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超法定期限办结投诉举报案件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限期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对该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合法。2022年9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寄送的《投诉举报函》,投诉邵阳市成辉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紫菜中的调料包违反法律规定,请求立案查处。2022年10月12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邵阳市成辉工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初步确定申请人举报的紫菜该公司没有生产过,属于假冒产品,不符合立案条件。2022年10月18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2022年10月20日,被申请人电话告知了申请人不予立案的结果,并建议申请人向购买地市场管理部门举报。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案经审理查明事实:2022年9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了《投诉举报函》,投诉邵阳市成辉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紫菜调料包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请求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依法进行立案处罚并告知处理结果,责令被投诉人退回货款并赔偿,并对举报人进行举报奖励。2022年10月12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邵阳市成辉工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被投诉举报人未在现场。2022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决定延期立案。2022年10月17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邵阳市成辉工贸有限公司再次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没有发现申请人投诉举报的涉案产品,初步确定该公司没有生产过涉案产品,属于假冒产品。2022年10月18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2022年10月20日,被申请人电话告知了申请人不予立案的结果。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审查认为:1、申请人的举报不符合立案条件。申请人在投诉举报的过程中没有提供涉案产品的调料包相关材料,被申请人现场核查也未发现被投诉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其投诉举报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十九条规定应当立案的情形。2、被申请人电话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决定没有违反相关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只需要在决定不予立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结果,电话告知没有违反上述规定。综上,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核查申请人投诉举报,并告知了申请人的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的法定义务,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0二三年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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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邵阳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0739-5323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