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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CR-2025-09001
邵司发〔2025〕3号
关于印发《邵阳市律师行业社会信用评价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决策部署,经邵阳市司法局党组研究,现将《邵阳市律师行业社会信用评价应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请各县市区司法局高度重视,结合实际抓好落实,确保《方案》各项要求落地见效,于10月30日前完成初次评定,并将评定登记表报邵阳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
邵阳市司法局
2025年9月1日
邵阳市律师行业社会信用评价应用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升律师行业公信力,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重点改革任务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健全律师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发挥信用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优化行业环境、提升服务质量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律师行业规范诚信、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数据为基、场景赋能”原则,通过对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开展信息归集、信息应用、信用评价、信用培育,完善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联动机制。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到政府采购法律事务、企业法律顾问选聘、法律援助项目分配等多个场景,让信用成为衡量律师服务质量的重要依据。到2025年底,初步建立律师行业的社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体系,实现信用信息的全面归集、分级分类管理和服务应用。到2026年底,将信用建设融入律师行业年度考核、“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环节,形成完善的信用监管体系,社会信用显著改善,信用服务市场主体能力显著增强,提升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行业监管能力,全面打造规范化律师队伍,服务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三、具体任务
(一)完善信用评价体系
1.明确信用评价职责分工。市司法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律师行业信用分级评价管理工作,结合行业特点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制定《邵阳市律师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设定律师行业信用管理评分标准;各县市区司法局负责律师行业信用分级评价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组织律师事务所及执业律师签订信用承诺书,为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建立诚信档案,定期完善执业信用记录。
2.全面归集律师行业信用信息。依托市级全行业信用监管平台作用,围绕行业检查、监督抽查监管信息、执业信息等,及时归集共享信息,把信用管理应用到律师行业监管的各个方面,深化律师行业在全市信用建设中的引领作用。
3.完善律师行业信用管理制度。结合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年活动,各律师事务所逐项进行自查,建立工作台账,明确整改措施,切实抓好整改和规范。同时,合理运用信用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长效机制,推动律师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1.制定差异化监管措施。律师行业信用分级分类评定工作与律师事务所、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同步进行。对照评价管理办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按“A、B、C、D”四个等级进行信用综合评价,实施差异化监管。对评价为“A”级以上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予以合理减少抽查比例和监督检查频次、公开表彰、宣传;对评价为“B”等次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加大监管力度;对评价为“C”级及以下的律师、律师事务所,采取定向和随机抽查相结合,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在年度检查考核时,列为重点核查对象,对相关考核材料严格审核,并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依法暂缓考核或给予“不称职”“不合格”的考核等次;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并依法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给予惩处。
2.加强数据共享。律师行业信用等级实行动态评分原则,市司法局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信用等级情况在全国律师诚信信息公示平台和市司法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定期推送相关诚信建设主管部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便社会公众和相关部门查询,并根据相关部门依法制定的认定标准推送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现信息共享共用。鼓励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在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建立法律服务关系时,查询其信用评价情况,降低信用风险。
3.强化协同监管与失信惩戒。建立健全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各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协作,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认定、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表彰奖励等方面,对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服务热线等多种方式,向社会主动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加强以诚信建设为重点的律师行风建设,充实和加强行风监督手段,拓宽监管渠道,着力解决律师行风存在的突出问题,打击惩处律师违法失信行为。
(三)推进律师行业信用结果评价应用
1.将律师信用评价作为推选评优工作的重要参考。结合律师行业特点及实际情况,面向信用状况及经营状况良好的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正向激励机制,在司法行政系统开展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评先活动中,同等条件优先考虑;在行业协会换届、增选班子成员,遴选工作机构委员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
2.将律师信用评价作为政府法律顾问、“两代表一委员”推选、法律援助案件指派重要依据。优先指派信用评价等级高的律师承办重大、疑难法律援助案件,限制指派信用评价等级低的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在政府公开选派法律顾问时,同等条件优先考虑;在各级党代会、地方代表大会、政协换届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
3.将律师参与社会公益活动融入信用等级评价。通过建立律师行业红名单、对接市级社会信用管理平台加分奖励、评优评奖等重点推荐、业内表彰等,激励律师积极参与一村一法律顾问、法律援助、普法宣传等工作,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向农村、社区延伸。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律师行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性、必要性,是司法行政系统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立足行政执法职能的迫切需要;是加快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和外联应用,建立完善社会信用制约机制的迫切需要。
(二)高标准建立信用档案。各县市区司法局督促完善数据基础,及时、准确、完整地归集各类监管信息,确保数据来源的唯一性和同一数据的一致性,进一步建立完善数据质量责任制和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建立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信用评价档案。
(三)强化督促考核。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成效纳入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绩效考核内容,各县市区司法局要加强律师行业信用分级分类评价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通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1.邵阳市律师行业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试行)
2.律师事务所信用等级评定量化标准
3.律师信用等级评定量化标准
4.律师事务所信用等级评定登记表
5.律师信用等级评定登记表
6.律师事务所信用修复申请表
7.律师信用修复申请表
8.信用修复决定书
附件1
邵阳市律师行业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市律师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升律师行业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信用评级、信用修复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律师行业信用评级和修复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公正公开、奖惩结合、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市司法行政机关是律师行业信用等级评定及修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管理律师行业信用等级评定及修复工作。
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律师行业信用等级评定及修复的初评初审等工作。
律师协会负责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做好信用等级评定及修复工作。
第五条 律师行业信用等级评定的依据是信用信息,主要内容包括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业务活动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遵守等情况。
第六条 律师行业信用信息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取得:
(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主动报送的信息;
(二)司法行政机关在监管过程中获取的信息;
(三)律师协会行业自律管理过程中获取的信息;
(四)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获取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 律师行业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所提供的信用信息应当保证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完整性。
律师事务所、律师应当在许可申请、日常管理、年度考核中及时、主动、如实提供奖惩等信息;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及时更新维护信用信息。
第八条 律师行业信用管理实行基准分为100分,按照从高到低分为A(优)、B(良)、C(中)、D(差)四个等级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具体标准为:
(一)得分105分及以上,评定为A级;
(二)得分91分至104分,评定为B级;
(三)得分71分至90分,评定为C级;
(四)得分70分及以下的,评定为D级。
第九条 律师行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分的取得和记分周期按照《邵阳市律师事务所信用等级评定量化标准》和《邵阳市律师信用等级评定量化标准》执行。因同一事项荣获多次表彰或者受到多重处罚、处分的,取最高分值为限,不重复计分。
第十条 记分周期是指加分或者扣分分值有效期限,表彰奖励或者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等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开始计算,公益法律服务于每年年度考核期间统一核定上一年度时长情况后开始计算。
第十一条 律师行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通常与年度执业考核同步施行,评定结果与年度考核结果同步公开,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次年重新计分评定。
有重大表彰奖励、严重违法行为或者完成信用修复,直接影响信用等级层次的,应当及时重新评定,并动态调整信用等级结果。根据得分情况,信用等级可跨级降低或修复。
第十二条 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律师事务所、律师信用等级评定的初审工作,对管理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律师提出等级初评意见。
初评意见经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在市司法行政机关、市律师协会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决定维持或者修改初评意见。
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经市司法行政机关研究后,形成等级评定结果,并通过市司法行政机关、市律师协会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核查需要向外市相关单位核实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查时间。
复查期间,信用等级保持原评定结果,复查后变更信用等级的,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律师行业信用分级管理,应当加大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律师事务所、律师激励、扶持力度,适度管理B级律师事务所、律师,强化对C级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监管力度,严格监管D级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十五条 对A级律师事务所、律师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申请行政许可中,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容缺办理等简化程序便利服务措施;
(二)在年度检查考核中适用信用承诺制,可以免于实地检查,只进行形式审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在日常监管中,合理减少司法行政机关日常检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频次,可以通过网上巡查方式替代实地检查;
(四)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和推荐参与评先评优、表彰奖励、职称晋级等活动;
(五)鼓励参选“两代表一委员”和政府法律顾问;
(六)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六条 对B级律师事务所、律师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年度检查考核时,对相关考核材料严格审核,必要时开展实地检查;
(二)适当增加司法行政机关日常检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频次;
(三)在推荐评先评优、表彰奖励等活动中,建议相关单位或者部门对其参评资格慎重考虑;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 对C、D级律师事务所、律师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年度检查考核时,列为重点核查对象,对相关考核材料严格审核,并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
(二)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抽查的必查对象,增加检查频次;
(三)限制参与评先评优、表彰奖励、职称晋级等活动;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约束措施。
对D级律师事务所、律师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检查。
第十八条 律师行业信用等级实行动态评分,市司法行政机关将律师事务所、律师信用等级情况定期推送给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便社会公众和相关部门查询,实现信息共享共用。
第十九条 鼓励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在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建立法律服务关系时,查询其信用等级评定情况,降低信用风险。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在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推荐、评先评优、“两代表一委员”推选、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任职等方面,应当将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主动履行义务,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的,可以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司法行政机关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可以同步送达《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提醒函》,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中载明。
《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提醒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处罚决定将可能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各级政府部门信用网站向社会公示;
(二)信用修复条件;
(三)信用修复渠道;
(四)信用修复公益性提醒;
(五)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信用修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行政处罚、党纪处理、行业处分等法定责任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二)接受社会信用主管部门组织的公益性信用修复培训,并取得信用报告;
(三)作出信用承诺并同意向社会公开;
(四)C级信用修复自信用等级评定之日起不少于两个月;
(五)D级信用修复自信用等级评定之日起不少于三个月。
第二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复:
(一)提交虚假材料等信用修复不实申请的;
(二)失信行为信息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又有失信行为的;
(三)存在依法依规不能实施信用修复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可以通过以下措施修复信用,提高信用等级:
(一)参加抢险救灾、赈灾、救死扶伤等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公益活动;
(二)开展公益送法下基层,进村(社区)、进校园、进企业、进军营等活动;
(三)协助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信访等相关部门接待群众来访,或者与村(社区)开展结对帮扶服务;
(四)主动为困难群体提供公益法律服务;
(五)参加城市文明创建、交通安全维护等志愿活动;
(六)捐资助学、助残、救灾、扶困或者其他公益事业捐款;
(七)其他信用修复措施。
第二十四条 信用修复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向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供佐证材料。
(二)受理审查。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对信用修复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作出受理建议,提交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修复决定。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对信用修复信息进行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信用修复决定书》。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修复处理。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信用修复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协调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在十个工作日内撤销或者变更该信用信息。
第二十五条 信用修复完成后,律师事务所、律师按照修复后的信用等级适用相应的政策和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明确专人管理信用修复档案,建立信用修复台账,将信用修复申请表、决定书及相关材料存档备查。信用修复台账资料保存期为五年。
第二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在对律师事务所、律师实施信用惩戒、修复的同时,应当督促律师事务所、律师加强自身信用管理,通过教育、培训、指导等手段,帮助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塑信用,提高信用等级。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律师事务所包含律师事务所分所。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邵阳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2
律师事务所信用等级评定量化标准
|
类别 |
项目 |
情形 |
分值 |
记分 周期 |
|
加分情形 |
表彰奖励 |
国家级表彰奖励 |
+8 |
2年 |
|
省级表彰奖励 |
+6 |
2年 |
||
|
市级表彰奖励 |
+4 |
1年 |
||
|
宣传推广 |
在国家级报刊杂志发表理论文章或先进经验做法被国家级主流新闻媒体报道 |
+4 |
2年 |
|
|
在省级报刊杂志发表理论文章或先进经验做法被省级主流新闻媒体报道 |
+2 |
2年 |
||
|
履行社会责任 |
参加抢险救灾、赈灾等重大公益活动 |
+2—+4 (累计不超10分) |
1年 |
|
|
参加公益志愿活动 |
+1—+2 (累计不超5分) |
1年 |
||
|
扣分情形 |
行业处分 |
训诫 |
-5 |
1年 |
|
警告 |
-10 |
1年 |
||
|
通报批评 |
-15 |
1年 |
||
|
公开谴责 |
-20 |
1年 |
||
|
中止会员权利 |
-40 |
2年 |
||
|
取消会员资格 |
-100 |
永久 |
||
|
行政处罚 |
警告 |
-10 |
1年 |
|
|
没收违法所得 |
-15 |
1年 |
||
|
罚款 |
-20 |
1年 |
||
|
停业整顿(1-3个月) |
-40 |
2年 |
||
|
停业整顿(4-6个月) |
-50 |
2年 |
||
|
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100 |
永久 |
||
|
规范化建设情况 |
在律所规范化建设中未达到合格标准,且未积极整改的 |
-20—-5 |
1年 |
|
|
不良影响情况 |
因律师违规执业受到2次有效投诉的 |
-5 |
1年 |
|
|
因律师违规执业受到3次及以上有效投诉的 |
-20—-10 |
|||
|
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的 |
-50—-20 |
|||
|
其他失信情况 |
其他失信情况 |
-100—-5 |
1年 |
|
|
说明 |
因同一事项所得分数,在一个有效记分周期内,只记一次赋分。 律师加分、扣分,律所相应加分、扣分;律所加分、扣分,不影响律师个人。 表彰奖励和履行社会责任需经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认可。 宣传推广需经司法行政机关认可的主流媒体,如人民日报、新华社、求是等。 |
|||
附件3
律师信用等级评定量化标准
|
类别 |
项目 |
情形 |
分值 |
记分 周期 |
|
加分情形 |
表彰奖励 |
国家级表彰奖励 |
+8 |
2年 |
|
省级表彰奖励 |
+6 |
2年 |
||
|
市级表彰奖励 |
+4 |
1年 |
||
|
宣传推广 |
在国家级报刊杂志发表理论文章或先进经验做法被国家级主流新闻媒体报道 |
+4 |
2年 |
|
|
在省级报刊杂志发表理论文章或先进经验做法被省级主流新闻媒体报道 |
+2 |
2年 |
||
|
履行社会责任 |
参加抢险救灾、赈灾等重大公益活动 |
+2—+4 (累计不超10分) |
1年 |
|
|
参加公益志愿活动 |
+1—+2 (累计不超5分) |
1年 |
||
|
扣分情形 |
行业处分 |
训诫 |
-5 |
1年 |
|
警告 |
-10 |
1年 |
||
|
通报批评 |
-15 |
1年 |
||
|
公开谴责 |
-20 |
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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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止会员权利 |
-40 |
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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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消会员资格 |
-100 |
永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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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 |
警告 |
-10 |
1年 |
|
|
没收违法所得 |
-15 |
1年 |
||
|
罚款 |
-20 |
1年 |
||
|
停止执业(1-3个月) |
-40 |
1年 |
||
|
停止执业(4-6个月) |
-50 |
2年 |
||
|
停止执业(7-12个月) |
-60 |
2年 |
||
|
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
-100 |
永久 |
||
|
不良影响情况 |
因律师违规执业受到2次有效投诉的 |
-5 |
1年 |
|
|
因律师违规执业受到3次及以上有效投诉的 |
-20—-10 |
|||
|
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的 |
-50—-20 |
|||
|
其他失 信情况 |
其他失信情况 |
-100—-10 |
1年 |
|
|
说明 |
因同一事项所得分数,在一个有效记分周期内,只记一次赋分。 律师加分、扣分,律所相应加分、扣分;律所加分、扣分,不影响律师个人。 表彰奖励和履行社会责任需经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认可。 宣传推广需经司法行政机关认可的主流媒体,如人民日报、新华社、求是等。 |
|||
附件4
律师事务所信用等级评定登记表
( 年度)
单 位: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日 期: 年 月 日
邵阳市司法局编制
律师事务所信用等级评定登记表
|
单位名称 |
|
||||
|
单位住所 |
|
||||
|
组织形式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
|
负 责 人 |
|
联系电话 |
|
||
|
主管单位 |
|
||||
|
具体自评事项 |
|||||
|
项目 |
自评得分 |
情况说明 |
|||
|
表彰奖 励情况 |
□国家级表彰奖励 □省部级表彰奖励 □地市级表彰奖励 □县区级表彰奖励 |
|
|
||
|
履行社会 责任情况 |
上年度所内律师人均公益服务时长达 小时 |
|
|
||
|
行业处 分情况 |
□训诫 □警告 □通报批评 □公开谴责 □中止会员权利 |
|
|
||
|
行政处 罚情况 |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停业整顿(1-3个月) □停业整顿(4-6个月) |
|
|
||
|
其他信 用情况 |
|
|
|
||
|
合计得分(以100分为基数) |
|
|
|||
|
信用等级评定 |
|||||
|
县(区)司法局意见 |
初评得分 建议信用等级
(盖章) 年 月 日
|
||||
|
市司法局意见 |
综合评价得分 评定信用等级
(盖章) 年 月 日
|
||||
|
备 注 |
|
||||
说明:此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三份,市县(区)司法局、律师事务所各存一份。
附件5
律师信用等级评定登记表
( 年度)
单 位: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日 期: 年 月 日
邵阳市司法局编制
律师信用等级评定登记表
|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
|
政治面貌 |
|
执业证号 |
|
执业年限 |
|
||
|
执业单位及职务 |
|
执业类别 |
|
||||
|
身份证号 |
|
联系电话 |
|
||||
|
具体自评事项 |
|||||||
|
项目 |
自评得分 |
情况说明 |
|||||
|
表彰奖 励情况 |
□国家级表彰奖励 □部级表彰奖励 □地市级表彰奖励 □县区级表彰奖励 |
|
|
||||
|
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
上年度个人公益服务时长 达 小时 |
|
|
||||
|
行业处 分情况 |
□训诫 □警告 □通报批评 □公开谴责 □中止会员权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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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 分情况 |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停止执业(1-3个月) 停止执业(4-6个月) 停止执业(7-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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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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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信 用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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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得分(以100分为基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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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等级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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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意见 |
建议得分 建议信用等级
(盖章) 年 月 日
|
||||||
|
县(区)司法局意见 |
初评得分 建议信用等级
(盖章) 年 月 日
|
||||||
|
市司法局意见
|
综合评价得分 评定信用等级
(盖章) 年 月 日 |
||||||
|
备 注 |
|
||||||
说明:此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三份,市县(区)司法局、律师事务所各存存一份。
附件6
律师事务所信用修复申请表
编号:
|
单位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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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组织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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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
单位住址 |
|
邮箱 |
|
|
失信事实 |
|
||
|
整改情况 |
(可另附件) |
||
|
信用承诺 |
本律师事务所承诺所填写内容和提交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
县(区)司法局 审查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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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司法局 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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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注 |
此表一式三份,市县(区)司法局、申请人存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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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律师信用修复申请表
编 号 :
|
姓名 |
|
单位名称 |
|
|
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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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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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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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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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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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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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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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情况 |
(可另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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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承诺 |
本人承诺所填写内容和提交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本人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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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司法局 审查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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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 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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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此表一式三份,市县(区)司法局、申请人存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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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信用修复决定书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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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名称 |
(认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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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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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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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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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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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申请人或单位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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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或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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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身份证号或 单位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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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或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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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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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复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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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审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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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复决定 |
□同意信用修复,该记录停发 □不同意信用修复
日 期 : 单 位 盖 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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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此表一式三份,市县(区)司法局、申请人存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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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司法局

湘公网安备 43050202000153号
地址:湖南邵阳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0739-5323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