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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CR-2023-14003
邵建发〔2023〕28号
关于印发《邵阳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
公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邵阳经开区开发建设局、邵阳经开区质量安全监督站,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造价站,局属相关科室、各相关单位:
现将《邵阳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公示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问题,请及时反馈至市住建局建筑节能与科技科。
附:《邵阳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公示管理实施细则》
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4月25日
邵阳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公示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规范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市场,完善建筑节能产品(材料)管理,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关于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建科〔2019〕244号)《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节能监管工作的通知》(湘建科〔2022〕1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应用的建筑节能产品(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大类:
1.墙体、屋面和楼板保温、隔热产品(材料)等;
2.建筑外用窗户、中空玻璃、真空玻璃、入户门、型材等产品(材料);
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品(设备);
4.透水路面砖(板)、预拌混凝土(砂浆)、建筑防水系统产品(材料)等;
5.获得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的产品(材料);
6.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相关产品(材料);
7.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相关产品(材料);
8.太阳能光热系列、导光管采光系统等产品(材料);
9.其他建筑节能产品(材料)。
第三条 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邵阳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公示管理工作,适时调整公示管理的产品(材料)类型。具体的受理工作委托邵阳市建筑节能与科技协会(以下简称:市节能协会)负责。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节能产品(材料),是指符合国家和省发布的产业政策和技术公告,经过工程应用试点,证明其能够保证建设工程的结构安全,有利于建筑全寿命周期内节地、节水、节能、节材、保护环境,有利于提高建筑物使用功能。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应用的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应满足如下要求:
1.建筑节能产品(材料)技术指标达到国家、行业或我省地方标准要求,并符合国家、本省、本市有关政策规定;
2.目前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我省地方标准的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应进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的《湖南省建筑节能新材料、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目录》;
3.企业应证照齐全,具备与产品生产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生产技术、工艺装备、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及售后服务体系。
4.有健全的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企业生产必须符合环保部门的相关要求,符合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的要求。
5.申请的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相关技术产业政策规定;生产与应用应满足有关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申报项目无成果、权属争议或纠纷。
第六条 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证照齐全;
2.申报内容符合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
3.具备较完善的产品生产技术和一定规模的生产能力,有完整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可靠的售后服务体系;
4.申报的产品应提供产品合格证书。
第七条 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公示编号、生产企业基本信息、产品(材料)基本信息及执行标准等。
第八条 申请公示基本程序:
1.生产企业向市节能协会提交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邵阳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公示申请表》;
(2)有效期内产品(材料)型式检验报告。
2.申请资料齐全的,市节能协会予以受理,在三个工作日内(专家评审时间除外)组织完成申请资料审核;不符合要求的,说明理由,在二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资料。
3.对符合要求的产品(材料),市住建局审核后二个工作日内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九条 公示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满需继续公示的,生产企业应在期满前按程序重新申请。在公示有效期内公示的相应产品(材料)及企业基本情况等有较大变动或调整的,须及时申请变更、调整。
第十条 申请单位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市住建局根据需要不定期对生产企业申请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一条 已列入公示名单的产品(材料),在公示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公示单位予以撤销,1年内不受理公示申请:
1.相应产品(材料)年度抽检主要性能指标不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且复检仍不合格的;
2.申报资料与实际存在较大出入或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
3.相应产品(材料)出现质量问题,造成较严重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和用户质量投诉,经查实确认的;
4.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工程应当选用经市住建局公示的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建设、施工等责任单位在确定应用建筑节能产品(材料)时应查询公示情况。
第十三条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产品(材料)进行现场核查验收。所用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应在建设、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现场见证取样送检,经检测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 健全建筑节能工程全过程监管体系,形成监管闭合链。初步设计审批和施工图审查备案时要对设计的建筑节能严格把关,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报告,建设主管部门不得予以备案,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将建筑节能工程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分部分项检查内容和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的内容和范畴。要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和季度督查,将建筑节能检查情况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结合,一并检查一并通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签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归档文件时,应对竣工验收报告是否完备进行查验。
第十五条 严格评选评优,凡是建筑节能工程不达标不合格项目,一律不予推荐参评示范工程、市优省优国优工程,同时还应与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挂钩。
第十六条 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公示申请工作不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第十七条 国家、本省和本市发布的相关现行管理规定和标准,高于本细则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邵阳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推广应用目录管理暂行办法》(邵建发〔2020〕9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