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促进学生心理健康若干规定(草案)》。
“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学生成长环境不断变化,学生心理健康问题日益凸显,并呈现出低龄化、检出率上升两大态势。”省教育厅负责同志介绍,目前,我省促进学生心理健康工作还存在着工作体系不完善、制度建设不健全、学生心理健康促进与思想政治教育融合不够、全社会促进学生心理健康意识不强等突出问题,有必要通过立法手段解决。
学校是学生学习成长的重要场所,规定草案明确,学校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建立健全以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为核心、全体教职员工共同参与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机制,推进全员心理育人。在学校心理健康处置方面,规定草案要求学校完善心理健康分级预警和干预机制,定期开展学生心理健康筛查,及时识别、处理学生心理问题。规定草案还明确,学校应当重点关注留守、流动、残疾、遭遇校园欺凌和家庭变故、面临学业就业压力等学生群体的心理健康状况,提供关爱服务,并在开学初、寒暑假前、重要考试前后、毕业期间等特殊时段加强学生心理健康监测,开展专题心理辅导。
规定草案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促进学生心理健康方面应承担的义务作了规定,如发现孩子可能存在严重心理问题或者精神障碍的,应当帮助其及时接受心理咨询或者就诊,做好看护管理,不得阻拦孩子接受心理咨询或者就诊。规定草案还从医教协同、社会环境净化、新闻媒体监管等方面对其他主体的责任作出规定,以期形成促进学生心理健康的良好社会氛围和工作合力。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要从更深层次、更大背景考虑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将科学养育观融入法规,引导树立先成人再成才的理念,做到心理健康问题标本兼治。要充实完善有关家庭责任的规定,从小培养学生形成良好的心理健康导向,把“第一粒扣子”扣好。要围绕高校和中小学学生年龄、心智及学习生活的不同阶段,作出更加细化的规定,提升法规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可以参照法治副校长设置的相关规定,将设立心理副校长的内容写入法规。